較近,我有時會聽到轉讓危險化學品營業執照的信息。我想問一下,危險化學品營業執照是否可以轉讓?轉讓是違法的嗎?答案是否定的。根據《危險化學品營業執照管理條例》的要求:偽造、偽造、租賃、借款、轉讓營業執照,或者申請偽造、偽造營業執照的,處以10萬元、20萬元以內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個人行為的,依照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單位受賄的法律責任。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批準規章制度,危險化學品是國家有限交易的對象。經營危險化學品,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這也是國家法律法規賦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法單位行政許可證的權利。由于嚴格控制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分配程序和標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在現階段非法轉讓在危險化學品銷售市場是很常見的,已成為當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法單位不容忽視的問題。
1、危險化學品營業執照轉讓個人行為的特點:危險化學品營業執照轉讓實際上是危險化學品承包權的轉讓。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危險化學品承包權由申請人按照規定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行政部門申請審批,控制權僅由申請人擁有,所有企業或者本人不得以申請人的名義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
2、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非法轉讓是否合理合法:《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九條規定,除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的法定程序和程序外,依照規定取得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得轉讓。因此,許可事項不得轉讓。因此,危險化學品經營者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行政部門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非法轉讓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其個人行為明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已經形成了非法轉讓營業執照的個人行為?!段kU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偽造營業執照,或者租賃、借款、轉讓取得的營業執照,或者申請偽造、偽造的營業執照。
三、危險化學品營業執照非法轉讓個人行為的根本原因:
1、隨著危險化學品市場需求的日益激烈,一些危險化學品經營者因經營不力而被迫從事其他業務,但他們不愿意放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因此以各種名義將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轉讓或租賃給無危險化學品經營資質的經營者,從中謀取不存在的權益;
2、需要非法轉讓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者通常不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證件標準,因為他們急于經營危險化學品,由于標準的限制,無法獲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因此,這類經營者冒險,覺得不可能申請他人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一些危險化學品經營者因關閉而將店鋪轉讓給他人經營,通常與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一起轉讓,因為他們不了解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規章制度,只想簡單方便。此外,經營者對法律觀念漠不關心,將許可證作為可以隨意轉讓的產品,忽視了行政許可事項的權威性,導致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個人非法轉讓。
四、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非法轉讓個人行為的傷害:
1、非法轉讓危險化學品營業執照的個人行為嚴重擾亂了危險化學品銷售市場的傳統經營紀律,危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利;
2、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許可證管理產生一定的難度系數;
3、由于非法轉讓經營者的法律意識薄弱,國家無法對其經營模式進行合理的控制,存在控制盲點。一旦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經營者行為主體不確立,對責任經營者行為主體的法律依據造成困難,導致刑事調查的制度漏洞。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法單位對危險化學品營業執照非法轉讓個人行為的管理方法和處罰依據:隨著危險化學品市場監督的大力加強,必須高度重視增加許可證銷售市場整改,認真履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法的權利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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